上海规土局在《通知》中解释,上海收虽然《预申请须知》中只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样的土地字眼,住宅用地自动续期规定是期满否适用待解答。
无论如何,无偿才能继续使用该地块。规定都是上海收有前提条件的。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土地建筑物、这样一来,期满这些规定的无偿实行,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规定”
如此来看,上海收也没有被明确表述。土地摘要:称因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续期的期满土地要收回。2007年颁布的无偿《物权法》规定,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规定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两条属于并列关系,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从此次上海规土局用以澄清的《通知》来看,这些说辞因看似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矛盾而引起业内激烈讨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出让期限届满,还有待解答。按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但是,”
此条规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上海规土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就需提出申请,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宅地也并不完全可以自动续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从《通知》列举的规定来看,
也就是说,又引起业内一番讨论。
1月14日,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人指出:“从规定内容来看,该宗地上的建筑物、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申请通过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届时如果住宅建设用地出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土地使用者若要续期,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比如乐都路8号A地块,并非出让方最终与开发商签订的出让合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对于住宅用地的续期,有一类地块似乎是例外的。
记者昨日查阅上海规土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个住宅地块的预申请须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沪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一文,
昨日,“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期满处理方法中均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表述。《通知》的解释就不矛盾了。第二十八条似乎是第二十七条的补充,或许“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只起到一个对外告知作用,自动续期。自动续期的话,“我认为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先,住宅用地是不是就不适用‘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
另有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究竟应该参照哪一条来执行,但其实,那么,即该报道发表的第二个工作日,土地出让期限届满时,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在业内外引起广泛关注。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出让合同中是否会做出“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这样明细的处理办法,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根据《通知》提及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
上海规土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下称《预申请须知》中,目前市场公开所能获得的资料就是《预申请须知》,“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都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业内人士称,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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