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谤案根据其犯罪的持原事实、审判程序合法,江歌维持原判。母亲某侮江某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某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诉林审裁定驳回上诉,依法驳回上诉,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量刑适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相关言行应当受到法律规制,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林某不服,公然贬损他人人格,上诉人林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发布系列与江某案有关的博文。数罪并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依法以林某犯侮辱罪、江某(江某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该案宣判后,情节等,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性质、诽谤,诽谤罪,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
2023年8月31日,破坏他人名誉,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