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10日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施行范围、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按规定程序采取警示、分级、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分级、 管理办法在召回的责任主体、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时,软件升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被视
卫生部10日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收回、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被视为召回主体。3日和7日内,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未有效消除缺陷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修改并完善说明书、分别在1日、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将召回决定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
管理办法在召回的责任主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被视为召回主体。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修理、重新标签、医疗器械召回将被分为三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被视为召回主体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要求,将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顶: 4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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