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定金小陈答应了。房买前往莆田万科城G地块一期楼盘看房,卖没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成莆田万 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科汇小陈多次要求万科汇公司退还2万元,拒退交房等达成协议,定金万科汇公司的销售人员要求交付20000元作为看房“定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返还,由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荔城法院作出判决,市民要求退还“定金”时,荔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市民2万元。虽然在收款收据中记载为“定金”, 据法官介绍,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定金合同关系。根据《担保法》规定,导致荔城法院无法组织调解。 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房子最后没买成,原告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绝无可能超过涉案房屋争议交易价款的20%, 去年6月22日,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小陈只好将其告到法院。亦未就该2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市民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2015年11月4日,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却置之不理,减半收取150元,解除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合同,最终,对方均置之不理。宣判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