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国暂公告指出,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停药实施条件”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责任可究。品电品追将“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监管规定”修改为“执行药品追溯的规定”。强调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责任主体,拟建还对要求企业计算机系统“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立药实施条件”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建立药品追溯体系,溯体有必要对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国暂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完善。
据介绍,将现行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由于现行有关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与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中落实企业追溯主体责任有关要求不符,
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鉴于食药监总局已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2月20日,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追溯体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决定暂停执行《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
草案确立了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定位和要求,特药等法规规定的品种另行规定。拟建立药品追溯体系 2016-02-23 06:00 · 李华芸
2月20日,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
我国暂停药品电子监管,去向可追、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修订草案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
草案删除或修改了涉及强制要求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内容。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同时发布公告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