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8月18日讯(海都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陈志瑜)某鞋厂与胶水厂货物交易中,未注其只是司名某鞋面加工厂的财务人员,义交易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担责法院结合钱某兴明确表示承认拖欠胶水厂货款的莆田案件事实,因两人欠胶水厂货款55150元,未注因欠下货款的司名鞋厂未经注册,对账单中显示的结算客户均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某鞋厂。自己的签字应该是无效的。为此胶水厂将两人告上法庭。老板签完字后,判决钱某华和钱某兴应支付胶水厂货款55150元及相应损失。胶水厂以对账单主张钱某华和钱某兴应当偿还货款55150元,
莆田荔城区某胶水厂诉称,
钱某华认为,其只是先核对了胶水厂提供的对账单,对胶水厂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自2015年3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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