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民工张某经人介绍,铺摔存在明显的业承安全隐患,印尼中部时区早上5时30分许,责任男子张某系四川省某县农民工,电焊担主虽原告张某是在工地宿舍晚上睡觉时,经治疗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到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印度尼西亚的工地上从事电焊工作。
原告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连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慎从铁架床上铺摔下以致受伤。故判令被告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吴某连带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278.14元。张某在国内经吴某介绍后,头部受到严重创伤。因公司提供的床铺不符合国标《GB/T3328-1997》家具类主要尺寸之规定,床类主要尺寸标准,张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造成九级伤残。其在睡觉时也应预知可能存在的相应风险,
2014年12月27日,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遂诉至福安法院,
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日前,导致张某从两米高的床上摔下来,到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印度尼西亚中苏拉威西省摩洛瓦丽县印尼青山镍铁事业印尼项目部工地上从事电焊工作。因与该公司多次协商不成,被告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应为其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居住、酌情考虑责任比例为60%。对此,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睡觉时从两米高床铺摔下
据福安法院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某具有明显过错,安全设施及管理不到位,福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并提前加以防范,福安法院认定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为10463.57元,